国际私法存在的价值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而得名。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各国对不当得利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尽相同。有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以专门章节规定不当得利,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另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当得利规定在“准契约”中,将其与其他请求权并列;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吸收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原则,对不当得利予以救济。正是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国际私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大陆法系区分受益人的善意和恶意,受益人不知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他人利益致他人受损的,为善意,其返还范围为原物以及由原物取得之其他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免负返还义务,即只返还现存利益。反之,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为恶意受益人,其取得利益,不论是否存在,应当全部返还。而英美法则没有这种区分,如在确定受益人的获益时,他们采取的是复杂的主观方法和客观方法,其中主观方法占重要地位,即认为此返还物品的价值要根据具体特定的情况而分别确定。

:为广义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法律术语称为民法的抵触或民法的冲突,或称法律的抵触或法律的冲突,因此长期以来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法律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据此可知,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