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上法律道路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指挥的一支准军事化的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是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有效行使审判权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形式下,人民法院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法警队伍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职能作用越来越重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形式发展的需要,是严肃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的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进程的稳步推进,以及人民法院改革的深入进行,法警职业化被历史性的摆在了人民法院的面前,成为继法官职业化建设之后的又一个崭新的、带有时代特征的重要课题,这也是我国新世纪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目标和发展方向。 法警职业化是指法警的"兼业禁止",即以服务审判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地位和职业保障。这个概念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人民法院要按照法警职业的特点,按照法律程序来选拔真正能够担任法警工作的人,而不是无论素质高低、身体好坏都可以当法警;第二,人民法院要建立法警的保障机制,包括法警的职业地位、职业权利和职业保障,使法警能够准确高效的依法履行职责。当前法警队伍普遍存在着"人员少、年龄大、素质低、兼职多、装备差"的现象,这些现象已经影响到了法警职责的正常履行。因此,法警走职业化道路是提高法警素质、树立职业形象的必然选择,也是法警队伍面对新时期中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一、法警职业化是由其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法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总结概括如下: 1、武装性。法警是一支带枪的队伍,是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武装力量,也是一支战斗队。因此,这支队伍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必须由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法警组成。 2、关联性,即法警与审判工作的必然联系。法警虽然是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但他是伴随人民法院的诞生而产生的,是伴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而发展的,法警是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活动中的法定成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威严的重任。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法院审判工作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宽,任务日益繁重,与之相适应的法警的任务也将不断的扩大和加重,特别是审判和执行的保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因此,统一思想,健全机构,加强管理,扎扎实实的抓好法警队伍建设,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3、权威性,就是法警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法庭审判秩序的维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审判权力的实现,紧急情况的处理,都需要法警队伍作保障,尤其是对死刑罪犯的执行,更需要法警的直接参与和配合。维护法律的威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需要有形的和无形的武装力量作后盾,单靠"法官"是不够的,还要靠"警官","两官"结合,才能圆满完成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法警职业化对目前法警队伍建设和今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法警职业化意味着法警必须具有军事素质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文武兼备"。《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法警的八项职责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警卫法庭、值庭、提押、看管人犯和罪犯等;二是协助有关业务庭室搞好执行工作,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进行查封、扣划、冻结或没收活动;三是对死刑犯人执行死刑;四是合法的其他职责。其中值庭、提押、看管被告人,以及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死刑等任务危险性大,紧急情况发生率高,因此要求法警不但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还要反应敏捷,能够在瞬间作出正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而在协助执行案件时,需要法警查封、冻结、扣划、没收被判决、裁定的银行存款或财产,因此,法警同时又要掌握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并熟悉执行程序。这就要求法警必须经过专门的军事训练和理论知识培训,并在工作中不断积累工作经验,以具备良好的实践素养和工作技能。所以,法警职业化的深刻内涵,意味着法警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并非人人都能当法警。 2、法警职业化有利于稳定警心,解除法警的后顾之忧,使法警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按照以往的习惯,法警若到了45岁以后,便不再从事法警工作,一部分人会转为从事审判工作。但近年来,随着法官法的严格实施和司法考试制度的逐步完善,法警队伍里年龄偏大或专业知识欠缺的人,进不到审判员队伍中去,若让其退警,这一部分人可能会无出路。如何解决这一顽疾,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性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法警队伍警力不足,缺少编制等情况,提出了实行聘任制法警的工作思路,并已开始在部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试行。在2002年下发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实施意见》中明文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聘期一般为三年,年龄达到35周岁的一般不再续聘"。由此可见,法警不是一份可以养老的职业。退警之后将何去何从,成为许多在职法警不得不思索的一个问题。若带着顾虑去工作,难免会分心,会产生消极心理,会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再者,除在编法警和聘任制法警以外,还有一部分无编制的法警,他们工作不少做,待遇却比较低,因此无法安心,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觉得当"法警"不如当"法官",当"法警"不如当"民警"。同样是所属人民警察的一个序列,公安民警一经录用,若非因违反规定或触犯法律而被依法辞退,便可以终身从事公安工作,直至退休,安享晚年。那么,法警为什么不可如此呢?这样很易使人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出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与动摇。而法警职业化,可以使这些问题迎刃而解。编制有了,工资高了,退休后的生活也有保障了,法警们就可以抛除心头的一切杂念,全力以赴,一心扑到工作上去。 3、法警职业化有利于保障法警在法院中和社会上的地位。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多年来,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列入法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既没有像重视审判工作那样重视法警工作,也没有像抓审判工作那样来抓法警工作,从而使法警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没有显露出来,以致于出现了不少机关团体和许多群众不知道法院里有一支司法警察队伍,不知道法警所从事的工作等现象。在现在法治国家,法官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而其在履行审判职能时,很大程度上要依靠法警来作保障。可以说,法官和法警同等重要,相辅相成。因此,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必然对法警提出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警必须具有鲜明的职业素质和职业特征,这是一条必经之路。 三、法警如何走上职业化道路 法警职业化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关怀下稳步推,要紧随法官序列、法官助理序列、书记官序列的改革步伐,对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和细化,从职业准入、职业保障等基本问题着手,以适应现代法院的工作要求。 1、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 (1)199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担任法警的学历为"具有高中毕业以上程度",这与现代社会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已经不相符合,应将其改为"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即法院录用的法警应该是高起点、高学历、高素质,且具有相当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 (2)认真按照《人民警察法》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录用程序招录法警,全面考核,仔细审查,做到成绩公开,名次公开,确有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予录用。消除"关系警"、"人情警"、"金钱警"等现象,确保工作质量和人员素质。 2、严格法警机构领导的选拔、任用条件。担任法警机构的领导应从优秀的法警中选任,不能从其他庭室调任或委任。原则上,司法警察局的领导可以从法警总队选任,法警总队的领导可以从法警支队选任,法警支队的领导可以从法警大队选任。选任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民主原则,加强监督,不搞"一言堂",切实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让那些确实有能力,踏实肯干的人走上领导岗位。 3、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对于工作经验比较丰富,但是学历层次比较低的业务骨干,要注意加强在职培训。可以规定法警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达到法律本科学历,如果在5年内拿不到本科学历,就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就不能再当法警了。 4、取消"兼职法警"。目前,仍有很多法院的法警分散在各个业务庭室,或兼职书记员,或兼职执行员,甚至是专职的,当法警却不做法警工作,此种现象给法警队伍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此,要取消兼职,让法警全部归队,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行动,使法警队伍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5、健全机构,配齐人马。根据法警的工作职责,法警支队除下设直属大队外,还应设立办公室、警务室(负责训练、调配警力等事宜),明确分工,各负其则。同时选配适合各项工作的法警充实到各室,有利于发挥特长,提高工作效率。 6、实行"司法警察执行员等级制"。即由低到高分别设立五等司法警察执行员、四等司法警察执行员、三等司法警察执行员、二等司法警察执行员、一等司法警察执行员,根据法警参加工作时间及平日工作中立功受奖情况,将德、政、工、勤相结合,制定统一标准,择优评定,有功可升,有过可降。被评为探员的法警可以优先晋升警衔,选任领导,以此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7、建立和完善法警职业保障制度。 (1)各级法院要积极与当地编委和有关部门协调,努力为法警争取编制。法警一旦入编被正式录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停职、免职或转调,以保证法警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警职业的神圣和荣耀。 (2)法警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有必要的话还应适当提高一些,以维持法警较高的生活水准,维护法警应有的尊容,使其心无旁鹜地履行职责,预防腐败和办事不公。对此,各级法院应切实加强法警的职业收入保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法警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确保法警能够按期足额领取工资和津贴,并逐步提高法警待遇,实行“高薪养廉”,增强法警职业的吸引力,增强法警面对各种利益诱惑的自律能力。法警退休后,应当享受全额薪俸,以解除其后顾之忧,使其安度晚年。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显示屏”。法警队伍作为一支强制执行力量,特别是接管执行死刑任务后,所担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极易遭受当事人的报复、围攻、伤害。因此,建立法警职业安全保障制度,把法警的保险待遇落实到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为此,除对每一位法警实行财产、医疗保险外,还要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每年至少8万元以上,以增强法警抗御职业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 (4)学习和训练是法警很重要的两项日常工作。在学习中,应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灵活运用学习方法,组织法警开展读书、讨论、模拟办案、案例分析等。同时应鼓励法警创作和发表调研文章,巩固学习成果;在训练上,各级法院应给予大力支持,将法警的训练经费及其他开销费用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为法警提供必要的训练场地、设施装备,配备通讯工具和交通工具,并确保落到实处,为法警队伍的软件建设提供硬件保障。 (5)建立和完善符合法警职业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法警自律机制,增强法警的反腐倡廉意识,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和完善法警申述控告权利保障制度,切实维护法警的合法权益。对法警处分错误的,作出处分的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足额补偿。对打击、报复法警的,应严厉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D)</meta name="generator" content="microsoft frontpage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