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规模养猪场排污环保局不能处理吗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环保法》第60条也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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