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和MCN机构成立劳动关系吗
主播和MCN机构成立劳动关系吗?
在实务中,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并无统一范式,如“独家经纪合同”、“独家合作协议”、“主播劳务合同”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也不尽相同。在该类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是常见争议焦点之一,将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方向产生重要影响。
判断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有偿合同,应当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事实履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判断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是否存在管理性、人身隶属性关系。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过程,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因此,需要考察MCN机构是否对主播进行了劳动管理,如主播需要在固定的地点、时间段进行固定类型内容的直播,并被要求遵守MCN机构的规章制度等,接受MCN机构的管理。
2.主播的收入构成情况。如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公司每月发放的固定工资或“保底工资”加绩效工资、提成等,则体现比较明显的劳动关系特征。
3.主播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MCN机构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主播的工作内容本身属于机构的业务范围,则其直播活动一般会被视为是在履行职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