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的地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什么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都需要经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编发审图号。

审图号格式:

1、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GS(××××年)××××号如:GS(2004)001号。

2、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如:京S(2004)006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 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地图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