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这两个体系之间相互联系,彼此之间起着互相渗透、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不能忽视其应尽的国际义务,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又不能无视本国的主权。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是协调一致的。

一、国际法特征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区别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行动。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法律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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