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法治的核心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错误的。
行政法治简介: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规定行政活动的机关、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包括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机关不能自由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活动,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律规定行政活动的目的、程序和条件,行政活动必须受法律的拘束,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行政机关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而且有积极的义务采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背景:
法治的基本意思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应承担法律责任。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
行政法治的原则:
1、依法行政
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度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要求,要求行政活动要有合法性,即使其活动具有正当性令人信服、服从。不得违宪,是合法性的最高要求和核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特点。
依法的“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法规、规章的原则、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冲突,应以法律为准。依法的内容包括依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未遵循法定要求的,均构成对法治原则的违反。
2、职权法定
职权法定,指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从内部而言,超越职权就是横向超越了另一个机关的职权;对外而言,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法律保留的一个重要原则。
相对于公民权利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来说,行政机关不仅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下不得为之,在一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形下也不得作为,否则,就是超越职权。职权法定是由我国人民主权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