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以下简称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泉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泉州世界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系列遗产,由22处代表性的遗产点及其关联环境所构成的整体,反映了宋元时期泉州围绕世界海洋商贸所形成的高度整合的区域空间-经济-社会系统,是世界海洋贸易中心港口的杰出范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第三条 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居)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保护泉州世界遗产。第五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涉及的管辖海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涉及遗产安全的海砂开采等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指导、推进泉州世界遗产环境优化提升整治工作,加强保护区域内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泉州世界遗产中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宗教管理机构做好遗产点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水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水事行政违法案件。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涉及的管辖海域的巡查,依法查处涉及遗产安全的违法养殖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违法建设以及摆摊设点等相关行为的巡查,及时发现、处置相关违法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督促、指导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职责、遗产点管理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遗产点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海上交通安全、船舶污染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活动的巡查,依法查处管辖海域的船舶航行对遗产的破坏行为。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域内所辖港区的港口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以及港口经营管理,避免对遗产要素及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财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林业、气象、文化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事务纳入部门职责,做好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长效综合协调机制,市级全面统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制定保护发展战略,审议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重要问题;县级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遗产点的保护利用等工作。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泉州世界遗产日常维护和监测等保护工作的机构,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第七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协作和信息***享工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重点区域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和相关县(市、区)文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泉州世界遗产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盗掘、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等行为的排查,依法及时查处危害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各遗产点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危害泉州世界遗产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