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释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近期,一些企业为维持经济效益,无视环保法规,偷排漏排污染物,用稀释排放等方式逃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日前,环境保护部对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作出解释。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保部认为,以下情形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费力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该解释对加强水污染防治执法,严惩规避监管排污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今后,对“稀释排放”排放水污染物或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规避监管的,环保部门可依据该解释进行认定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