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说支路让主路已经不再适合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面了吗?

支路让主路已经不再适合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面。

如果发生事故的时候,在十字路口支道的一方车辆没有让具有优先通行标志的主路车辆先行的,则这方是负全责的。如果十字路口的两条交叉路都没有明显的红绿信号灯,没有明显的道路标示标明哪条是主线,哪条是支线,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两车的交通事故,则规定的是让右方车道车辆先行,如果没有让右方车辆先行的那一方负全责。其次还有一点,如果十字路口的两条路都没有任何交通标志,那么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是应该是左边车道的车让右边的车先行。

《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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