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夫妻公司是否认定为一人公司

夫妻***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引起法官对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怀疑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证明的,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注册时,公司股东为夫妻关系的,在提交了财产分割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按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认定;如果没有提交财产分割证明,则夫妻股东名下的股权,可能会被法院按照***同***有财产对待,此时公司有可能按一人公司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夫妻双方***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同***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同***有的财产、作为***同***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均得对***同债务以夫妻***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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