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证人证言当事人不承认
法律分析:一方当事人提供两个恰当证人,对付有异议但是无法推翻,择证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所提供的证词没有证据印证,应该视全案案情来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受特殊原因限制时,应该用证据与其相应征,对方可以用相应的证据推翻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词,若证言相互矛盾,法院无法查看,应该视为无效。证人证言未被法庭支持的原因如下:
一是证人不出庭。民事诉讼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还很淡薄,证人出庭率较低,这也对证据的可信度有一定的影响。
二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或作出合理解释,应予以采信。但在现实中,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法院采信。
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
三是证人所描述事实并非亲眼所见,证人证言自相矛盾。这一点很好理解,有些证人所描述的“事实”援引于“道听途说”,观点上还会存在自相矛盾,这样的证人证言当然不会被支持和采信。
四是证人证言所描述内容与当事人主张存在矛盾。这一点往往可理解为,当事人所找的证人的观点与当人人并不一致,而是出于情面或其他原因出具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所描述的内容却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表达的观点,或者不能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观点,因此,这类证人证言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