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适用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于适用该《规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包括适用时间、有无溯及力等),最高法院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了《规定》一般不具有溯及力,兹摘录如下:“

三、适用《规定》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鉴于我国当前民间借贷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规定》也不是针对现行某个专门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而是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制定的专门性规定,在《规定》正式实施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人民法院确认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对本《规定》施行以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适用本《规定》有效的,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本《规定》;

(四)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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