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是
众所周知,展览业中组织者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参展企业。会展组织者为参展商提供包括寻找场地,划分展台、招来观众等服务,参展商因此给付会展组织者参展费、 展台租赁费等报酬。由于会展汇聚巨大的信息流、技术流、商品流和人才流,参展商希望通过会展这个平台集中展示,批量促销、推出新产品、寻找新客户。会展组 织者与参展商在这种相互需求关系的作用下,二者通过订立会展协议书、参展协议书,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在我国会展法律法 规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会展活动中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对于调整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纠纷的产生、妥善处理 会展中的问题,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合同法》还没有将会展合同单列,会展合同在我国还属于无名合同。对于无名合同而言,除了应类比适用《合同 法》的相关规定外,还要适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进行处理。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会展法,因此相关领域内的法律如《合同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等,还将起重要的调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