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制造的法律规定

瑞士有关法律规定对“瑞士制造”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解析。在《表类“Swiss”标识使用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可使用“瑞士制造“的手表必须达到的要求。这一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判断一块瑞士表的质量要看其有多少工序是在瑞士境内完成的。

“表类‘Swiss’标认使用条例” (Ordonnance réglant l'utilisation du nom «Suisse» pour les montres或Swiss Ordinance on Use of the Identification Character Swiss in Watches)在1971年公布,并于1992年加强实施后至今,但瑞士钟表工业联合会(Federation of the Swiss Watch Industry)在2007年6月就进一步严格“瑞士制造”使用标准的新方案进行表决。

该方案主要涉及瑞士手表及其机芯:手表方面,机械手表至少80%的制造价值应在瑞士完成,电子手表至少60%。此外,构造和原型(construction and prototype)应在瑞士进行。机芯方面,至少80%的构成部件的价值应在瑞士完成,电子机芯的比率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