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退货相关法律

经过研究我发现,多数情况下是可以的。因为无论是向身边的朋友了解,还是查询相关判决,我发现绝大多数的宠物交易中,卖家都会忽略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出售前为宠物申请动物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卖家出售前必须申请检疫,同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列出了可以取得合格证明的条件,其中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等内容。由此可见,只要卖家能够在出售前为宠物申请检疫并取得证明文件,就可以证明其出售的宠物没有质量问题,也就不会出现售后短期内宠物生病、退货的事情。而事实上,大多数的交易中卖家都是没有开启这道“保险”的。所以,如果买家在短期内发现宠物有异常并且立刻带其就医并检查(一方面确定宠物生病的原因;另一方面防止损失的扩大),卖家是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当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退货还是其他,还需要进一步分析。

如果卖家是经营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

1.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没有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时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约定不能退货,但该条款因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应当是无效的。

2.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宠物,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有些通过网络销售宠物的经营者通常会以宠物属于“鲜活易腐”为由将其列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中,进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我认为该理由不能成立,宠物虽属活物,但并不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

如果卖家是一般的个人(不以出售宠物为业),这时买家、卖家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如果宠物的病情非常严重,买家有权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达到退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