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会产生哪些结果?或者说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第一,善意受让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这种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取得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愿,也非基于让与的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又因为是原始取得,所以动产上原有的一切负担均归于消灭。第二,善意取得不仅引起原所有权人所有权的消灭,还赋予了原所有人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当无权处分人有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其所获利益为不当得利,应依照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返还所有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原所有人的损失,则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2)如果非法处分人以高于市场价处分财产,因无权处分人的行为导致了侵权损害的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原权利人可选择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其全部所得;(3)当无权处分人无偿处分所有人的财产时,原所有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此外,原所有人与让与人之间若有债权关系(如租赁关系、保管关系、寄存关系)的,原所有人可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让与人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由于此时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原所有人只能择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