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2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