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什么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必须有现实危险的存在。有现实危险的存在,是紧急避险得以实施的前提。危险包括来自大自然自发力量的危险、动物的袭击、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等。
避险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1、避险行为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利范围非常广泛,实践中紧急避险的方式也表现得十分多样化,因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种类也很多,如造成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造成财产权或其他权利的损害,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利益的损害等。
2、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一般针对第三者。紧急避险是通过对另一权益的损害来避免危险的。
3、避险行为既有消极性,也有积极性。相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而言,避险行为是消极的,行为人没有与其进行积极抗争。但相对于被避险行为损害的一方而言,避险行为又是积极的,因为避险行为会造成损害,和面对危险时一味的躲避、忍让并不一样。避险行为保护了一个合法权益,但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并没有被消除,而是转移到了另一个权益之上。
综上所述,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紧急避险中避险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固然有其正当性,但被避险行为损害的第三者权益也有其正当性,法律仍然应该对其予以保护。只是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这两个正当的权益势难两全,法律迫不得已才允许避险人损害第三者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