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转让法律服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有效情况如下: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以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3、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十五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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