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笔录

法律主观:

从 证据 来源来看,刑事案件的笔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 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了追究 犯罪嫌疑人 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严格泄露,法院判决前是保密的,必须用于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 》规定有权复印侦查笔录人为有权机关及辩护 律师 ,案外人是没有权利进行复印的,案外人如持有该证据,其来源应当是非法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排予以排除。《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有一些方向性的探讨: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对经查阅知悉的案件情况予以保密,对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不得用于本案辩护以外的其他用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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