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一、立案庭

负责本院辖区内的民事、行政、执行、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刑事、行政 案件申诉复查;信访、判后答疑;办理诉讼费核算、司法救助;案件移送等事宜。

二、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负责来院人员指导;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执行线索收转;办理上诉;上诉案卷移送、退回工作管理;全院所有案件的出口、入口登记管理;公示催告、支付令案件的办理;民商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办理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事务;司法专邮等事宜。

三、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危害公***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等刑事案件及其附带的民事案件。

四、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涉外、涉港澳台等刑事案件及其附带的民事案件。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有关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农村承包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庭的相关审判业务。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买卖合同案件;国内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国内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的借贷(担保)合同案件;国内证券、期货、票据、保险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侵权案件;居间、行纪、委托合同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其他由民二庭审理的合同、侵权案件;负责指导基层法庭的相关审判业务。

七、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一审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其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的案件; (二)不需要进行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三)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依法审理理辖区内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需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四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九、民事审判第五庭

依法审理一审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

十、调解工作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诉前联调以及司法确认的相关工作;负责立案调解及速裁工作。

十一、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包括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案件,但下列案件除外:(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十二、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三、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引起的再审案件;因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本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确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十四、火炬开发区人民法庭

管辖火炬开发区、民众镇、南朗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37号。

十五、沙溪人民法庭

管辖西区、沙溪镇、大涌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沙溪镇康南路。

十六、三乡人民法庭

管辖三乡镇、板芙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三乡镇振华路3号。

十七、坦洲人民法庭

管辖坦洲镇、神湾镇行政区域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法庭地址:中山市坦洲镇北溪路。

十八、执行局

统一管理、综合协调本院的执行工作。内设综合管理办公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4个庭室。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

掌握全院执行工作动态,负责本局文秘、信息、调研和有关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处理执行工作中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研究答复执行工作中适用法律的问题;承办执行异议的审查;负责执行财产的联查;负责执行案件的委托与受托;负责执行案件的司法统计工作。

(二) 执行一庭

负责东区、西区、石岐区、五桂山办事处、港口镇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 执行二庭

负责三乡镇、坦洲镇、神湾镇、大涌镇、沙溪镇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四) 执行三庭

负责所有非诉行政案件及火炬开发区、南区、南朗镇、民众镇、板芙镇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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