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一、林权权利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二、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1、申请材料;

2、林权登记台帐;

3、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4、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法律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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