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环节不包括

听证。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这里,创制意指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分别意指对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大规模和小规模的改动;废止意指终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关于法律制定的概念,各国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在解释“立法”(即法律制定)概念时指出:立法是“指通过具有特别法律制度赋予的有效地公布法律的权力和权威的人或机构的一致制定或修改法律的过程。”《美国大百科全书》认为:“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为了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

通常用于表明代议机关制定法律和立法程序的活动。”《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法的制定”概念解释道: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即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