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赔偿标准

商家虚假宣传的赔偿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规定表明,商家虚假宣传进行赔偿是应尽的责任。

虚假宣传的认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一条的有关内容作出了具体界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