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下: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质证的证据的特点是什么
1、证据应具备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确定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2、证据应具备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
3、证据应具备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