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区别
法律文书是一个大的概念,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诉讼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一种,诉状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刑事自诉状、刑事上诉状、答辩状等几种。法律文书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文书、公文的总称。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司法文书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和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要用到的,当然还包括与法院检察院打交道的律师和当事人用的文书。
1.先来审视一下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的关系:从主体上来看,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组织和当事人
2.接着来审视一下法律文书和司法文书的关系:司法文书从属于法律文书的种类。司法文书是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诉讼文书是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等向法院提交的用于诉讼过程中的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之类的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