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有法律依据么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违法的行为。

法律分析

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商家已明确表示拟销售的特价商品属于待“处理品”,消费者了解也同意接受此种情形下商家的低价销售行为,那么销售此类“处理品”后商家不再对消费者承担包修、包退及包换的“三包”责任。若商家没有明确告知,且消费者购买的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经营目的从而低价促销的“打折品”,那么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若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便是商家作出了特别提示,消费者依然可以申请换货或者退款。一方面要保留好维权凭证,如购物小票、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另一方面,在已收集证据的前提下可以先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商家的主管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仍未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特价活动商品不退不换这一条款是否合理,关键看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向消费者履行了告知义务。”商家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应当是在遵循公平原则下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条款,否则消费者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商家履行告知的内容构成“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