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母婴保健法》中关于产前诊断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母婴保健法》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