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生产日期标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生产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1、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2、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①年月日:2010年3月;2010/03/20日-月年: 20日3月2010年: 3月20日2010年。③外协加工: 2010 03 20 JL: 2010/03/20/JL: 儿。3、应清晰标示产品的生产日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等形式标4、不能超前打印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应与当天的___年_ 月_ 日相符。5、日期打印应完整清晰、无漏打、打印不全、双日期、不同日期、印泥污染等现象。

法律依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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