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哪些情况不起诉?

一、起诉时机和鉴定的把握

交通事故和其他案件的一个显著不同在于,涉及人身伤亡,这是交通事故案件办理周期长的一个主要原因。经常有当事人来询问,律师,我这个案件早点起诉。有时候就会很无奈,交通事故案件中,一个重要的事请就是鉴定,该项涉及最终案件的赔偿金额。原则上,鉴定的时机是病情稳定。

目前涉及的鉴定种类一般有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三期鉴定、护理依赖鉴定、后续治疗费、康复费鉴定、假肢等辅助器具费鉴定、停运损失鉴定、财产损失鉴定、尸检报告、因果关系鉴定、参与度鉴定等三大类鉴定。主要是人身鉴定、财产鉴定、其他鉴定,其中,涉及人身的鉴定原则上应当按照相应规定的鉴定时机来,过早或过晚鉴定都会使鉴定结果不准确。

对于当事人来说,越早鉴定,鉴定出来的结果越严重(伤情都有一定的恢复时间)。但是并不意味出院后就可以立马鉴定。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自行委托的鉴定对方是有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力的。一旦在诉讼过程中发生重新鉴定的情况,鉴定机构会审查更加严格,同时鉴定的时间过晚,致使鉴定结果不理想。

二、鉴定的注意事项

客观公正的鉴定,首先应当保证程序上的公正。现在大多数法院设有诉前鉴定或者专门的技术科进行处理鉴定的相关事项。一般案件应当委托法院进行鉴定,此时,鉴定的机构一般就是所在地级市内的鉴定机构。

鉴定是一个有一定标准的相对主观的审验过程,这就造成了有一定的浮动区间。简单来说,肋骨骨折6根或骨折4根并伴有两处畸形愈合为10级伤残,那么根数是固定的,而畸形愈合就有一定的浮动区间。再比如说,一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虽然50%相对应的也有一定标准,但是在具体的鉴定意见中是不显现的,因此,这种情况也会有一定的浮动区间。

三、诉讼前的证据准备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要做到有备无患。证据不是无中生有,而是补足强化。

交通事故是侵权案件,一般需要准备三类证据,即侵权行为,侵权损失,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事故认定书既体现了侵权行为,也划分了责任大小,那么,就剩下最重要的损失计算的相关问题。

损失的计算包含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停运损失等,对于每一项都应当有相应的标准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