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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告知书

尊敬的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

欢迎您到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我办将竭诚为您提供人事争议仲裁政策及有关业务的咨询服务。人事争议仲裁既具有司法性,又具有行政性,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是人事争议进入司法审理的前置程序。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审理条件和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并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支撑,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本着先行调解、及时裁决的审理程序,对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为了使您的人事争议能及时、顺利进入我委的仲裁程序,请您认真阅读和了解以下人事争议仲裁知识。

一、仲裁与人事争议仲裁

仲裁,也叫“公断”。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协调不成,调解又达不成协议时,由仲裁机构以独立的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人事争议仲裁,是指由政府指定的第三者,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有关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二、人事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与不予受理的规定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具体包括: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对下列人事争议不予受理:

(一)超过时限的人事争议;

(二)因考核、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发生的争议;

(三)司法部门已受理或审结的争议;

(四)仲裁委员会已经审结,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改变原仲裁结论又提出同一标的仲裁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受理的争议。

三、仲裁管辖规定

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实行行政区域管辖。县(区)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县(区)仲裁委员会受理。跨县(区)的人事争议、市直单位和驻汴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受理。

四、仲裁参加人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聘任制公务员工作人员,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二)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明确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委托事项属于一般授权代理或特别授权代理。一般授权代理(简称一般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代理一般的仲裁权利,如提起申请、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仲裁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增加、变更被代理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等。

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于开庭3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并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对方当事人。

(四)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同仲裁申请理由的,应当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五)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五、人事争议处理程序及形式

(一)调解组织的调解程序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先在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部门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组庭形式及方法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选荐,也可由当事人委托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三)仲裁庭处理仲裁案件形式

1、书面仲裁。是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审理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形式。

2、开庭仲裁。是由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主持,按照庭审规程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形式。

(四)仲裁庭开庭程序

1、开庭准备。书记员核查仲裁参与人到庭情况,宣读仲裁庭纪律。

2、庭审阶段一。核实仲裁参与人基本情况,宣读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回避事宜。

3、庭审阶段二。仲裁庭调查、当事人宣读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举证和质证。

4、庭审辩论。当事人根据仲裁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对自己的主张发表辩论意见,陈述最后意见。

5、调解。当事人可提出自己的调解意见,或者仲裁庭考虑各方因素,提出调解意见。

6、裁决。宣布裁决书,当事人领取裁决书。

六、开庭时当事人需向仲裁庭提交、查验的材料

当事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留存);当事人是非个人的,应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留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或聘任通知)原件和复印件1份(留存)。

当事人有委托人的应提交仲裁委统一印制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或其它身份证明1份(留存)。

七、仲裁申请的时限

(一)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二)仲裁机构接到仲裁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须指导申请人补充。初审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

(三)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答辩通知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副本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答复其是否受理。仲裁庭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开庭前调解(一般为庭前调解后15个工作日内开庭)。

对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四)决定开庭处理的案件,仲裁庭于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当庭作出裁决的,在宣布后5个工作日内发给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即发给裁决书。

(六)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件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期审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审理时限不包括工伤认定、勘验或司法鉴定等经批准的中止审理期间)

(七)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申请书的有关事项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填写统一印制的《开封市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驻所、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内容。

(二)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驻所、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内容。

(三)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注:仲裁请求(标的)要清晰、准确,如请求补发工资事项,就要载明请求补发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的工资,每月应补多少,***计数额是多少等。

九、仲裁答辩书的有关事项

被申请人仲裁答辩,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仲裁答辩书》并按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仲裁答辩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答辩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电话、地址等内容。

(二)按照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逐条阐明自己的答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意见所要说明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请求的,按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十、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一)应享有的权利

1、申请人有申请人事仲裁、变更、撤销(或放弃)仲裁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提出答辩、反申请和承认仲裁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或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勘验的权利。

5、有请求调解结案的权利。

6、有不服仲裁裁决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应承担的义务

1、有遵守仲裁庭纪律和庭审规程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并对自己的言行负法律责任的义务。

3、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义务。

4、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书、调解书和裁决书的义务。

十一、相关费用事宜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不收取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勘验或鉴定的,先由提出勘验或鉴定要求的当事人据实垫付,审理结束,再由败诉的当事人或双方均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十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议当事人主管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拒不执行已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或法定义务。

以上是仲裁业务的基本知识,您如果还有疑惑,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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