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吏制的特点,即隋唐胥吏的特点,不是官制是吏制,望高人指点~
一 隋唐中央文书胥吏的构成
隋唐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发展的重要时期,针对隋唐胥吏的研究,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日本筑山治三郎、国内张广达、俞鹿年、廉湘民等先生对唐代的胥吏均有专题研究。对隋唐胥吏的探讨,更多是围绕“主典”和“流外官”而进行的,以王永兴、郭锋、李锦绣、任士英等几位先生的成果为代表。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 。
通常所谓胥吏,包括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三部分。本文以第一部分为研究对象。宋朝分类比较清晰。在官之下,从事文书工作者为“吏”,从事具体事务者则称为“公人”。反映在制度上,中央各机构的设官、置吏有明确规定,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所记尚书都省“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但是隋唐文书胥吏是一个形成过程中的阶层,其分化程度还不及宋朝。在唐律中,“吏”的概念比较宽泛,《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解释“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时云:“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据此,则凡在官府供事者,除了“卒”外,“(流外)勋品以下,爰及庶人”[2] 均为吏。在唐人观念中,“吏”有广义的“凡百执事,谁非吏职?”与狭义的“吏者,谓官长所署,则今胥吏耳,非公卿百僚之例”这两种含义[3] 。在隋唐的行政制度中,也没有找到一个概念能与“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群集合准确对应。所以,在此有必要以文书胥吏的核心任务——办理文书为中心,并参考唐朝社会观念以及职位的发展方向,对隋唐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构成作一简单分析。
在中央机构中,流外官中的行署文案者,即与“主典”概念大致相当的台省“令史、书令史”,寺监“府、史”等流外官构成隋唐胥吏的主体。对此,学者意见一致。唐制对其职掌有明文规定,“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署文书”,“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凡令史掌案文簿”等等[4] 。府、史职掌与之相似,如《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记家令寺有“府十人掌受事上抄,行署文案。馀府准此。史廿人掌同府”[5] 。
但是,“流外官”概念并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首先,数量巨大地方佐史等胥吏就不属于流外官[6] 。其次,就中央文官机构而言,其中还存在一些胥吏,其身份地位尚在流外官以下。令史、书令史、府、史中的绝大部分为流外官,但以《唐六典》各官府职员的设置情况与基本同时的《通典》卷四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737)流外官品令比较,诸冶、诸屯、诸铸钱监等机构的府、史就不是流外官。此外,据《唐六典》,在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内侍省和太子左春坊诸局中,设有“书吏”一职,书吏与令史、书令史性质相似,《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明确记其职掌,如司经局下记“书令史二人掌行署文案。馀局书令史准此。书吏四人掌同书令史”[7] 。可见书吏职掌与前引令史、书令史,府、史之职掌完全相同,当为专司文书的胥吏,但书吏却也不在流外官之列。
另外,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为低级流内官,从其职掌与唐人将其视为胥吏的社会观念看,应属于我们考察范围之列。其中,张广达先生已经证明主事、寺监录事这些法律上的流内九品官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流外,归入吏职。沿此思路,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三官亦然。其职掌为办理文书,从“事”或“书”的名称便可看出其职掌与文书有关[8] 。就门下录事而言,《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可见门下录事有依照令式勘检文书之责。在唐朝他们也被视为胥吏。如开元十三年,行封禅之礼,“中书令张说自定升山之官,多引两省录事主书及己之所亲摄官而上”。中书舍人张九龄看不惯张说的做法,对他说:“今登封霈泽,千载一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绂,但恐制出之后,四方失望”[9] 。张九龄正是把录事、主书看作胥吏末班。中书主书的情形与之相似。中书主书的职掌是“司中书簿籍”[10] 。在唐人眼中,其也属胥吏。如代宗时元载为相,重用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被人称为“外委胥吏”[11] 。又如宪宗初,郑馀庆为相,对窃权干政的中书主书滑涣“复以胥吏蓄之,时论归重”[12] ,可见在唐人看来,胥吏才是中书主书理所应当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书都事、中书主书是由南北朝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发展而来[13] ,在唐代,他们又都是从“流外有刀笔之人”中选拔出来[14] 。所以,无论从其职掌、人选、渊源、都与令史、书令史等流外胥吏关系密切,不仅被当时人目为胥吏,而且从发展角度看,他们在宋朝又最终从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15] 。因此,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低级流内官,也应该进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视野之中。
同样,“主典”概念也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
先从概念上看,主典为四等官之一,勾官是与四等官?列的概念,唐律中诸如“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16] 等律文都表明勾官与主典为并列关系,那么,寺监中作为勾官的流外官录事等胥吏自然就不属于主典。再举一个实例,上文已证门下录事为胥吏,王永兴先生认为其不是勾官[17] ,同时它也?非主典,因唐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18] ,可见门下录事不是主典。
围绕文书的运行过程,还有一部分专门负责文书传递工作的胥吏。如唐门下省、中书省均有“传制”一职。门下省设有“传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为番官”[19] 。与之类似,唐制规定低级无职事品散官应于吏部当番上下,“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 。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称其“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21] 。此类人虽与文书工作有关,但他们并不是文书形成的参与者,论其职责实属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关注。
通过以上考述,在我们所见到的唐代官员分类制度中,文书胥吏大部分属于勾官、主典的现象显示了其以文书为职责;而胥吏大多数属于流外官的现象显示出其地位低下、与官趋于分离的特点。但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容纳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书胥吏阶层的全体,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门下录事,以及中书主书、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内官,但从社会观念看属于胥吏;书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无流外品。可见在隋唐时期,在社会观念中对胥吏概念有所认识,但比较严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现。
基于此,根据胥吏与文书政治紧密关联的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将专门处理文书的人员,即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主簿、录事等部分流内官,以及令史、书令史、府、史等流外官,还有书吏、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考察,因为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视角对隋唐胥吏的职掌、管理及其对行政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中央机构内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南北朝后期到唐中叶中央文官机构中,在“官”之下一个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发展的过程和环节,试探讨隋唐专司文书之“吏”发展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在“官吏分途”历史进程中的意义。
二 隋朝中央文书胥吏系统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统一和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使中央事务剧增,对处理文书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书为务人员的发展,造成了牛弘所谓“今令史百倍于前”[22] 的状况,同时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烦屑”而“渐为卑冗”[23] 。文书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构成了在文官系统之下形成一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条件。
与前、后代对比,隋朝中央文官机构内胥吏组织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注目,这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为明显。随着三省制的逐步确立,三省趋于平衡,六部与九寺得到明确分工[24] 。在文帝、炀帝的机构调整中,综合南北之制,使中央政府内专司文书的人员在职名与品位上整齐划一,初步形成系统,使“吏”这一阶层在中央核心行政机构中突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分置主管文书的官员都事、录事、主书。
其中,尚书都事在前代叫尚书都令史,北齐八名,梁、陈各五名。隋文帝改为尚书都事,设八人。其改为六名,则是炀帝在大业三年(607)定令时,由“当八座之数”到“当六曹之数”,使之“分隶六尚书,领六曹事 ”[25] 。而门下省设录事则是北朝的制度,北齐设从八品录事四人,梁、陈未见有门下录事的记载,隋置门下录事六名。在前代中书省有主书(或称主书令史)。《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梁氏不置”,此误。虽然在《隋书·百官上》、《通典·职官三》亦未记梁是否有主书,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见“主书”之记载,如《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记:“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琛”。又有“有事遣主书论决”;“遣主书宣旨”等[26] 。可见梁中书省设有主书。此后,“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北齐十人”[27] 。隋将中书省改称内史省,遂置内史主书十人。
就北齐、梁、陈来说,此三官均置者惟有北齐,而其品位略有差异,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为从八品上,中书主书为正八品下。隋在调整其名称、数量的同时,其品位也趋一致,都事、录事、主书,隋文帝时都是从八品[28] ,炀帝大业三年令又同升为正八品。
(二)各司主事的普遍设置及其地位的确立。
南北朝时,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设置情况比较混乱。在北齐,门下省有从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书省不置主事[29] 。在尚书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仪曹、三公、虞部、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户,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30] 。可见,尚书省内?非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南朝梁,《隋书·百官上》记梁中书省“有通事舍人、主事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见中书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记其品位。《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历宋、齐,中书?置主事,品并第八。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条是中书主事条,其中却记梁“中书令史”,值得怀疑,与前后注文都记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员数、品位都与前“主事”条所谓“中书令史”矛盾。二者相较,考虑到梁中书省设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况,可知主事条注漏“主事”二字,应记为:“梁中书(主事)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门下省,设有门下主事令史,为三品勋位[31] 。梁尚书省内未见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记载。
南朝陈,据《唐六典·门下省》“主事”条注,陈门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中书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书·百官上》记陈中书省云:“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与之同。但《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却明确记载:“陈氏不置”。我们认为《隋书》、《册府元龟》有误。祝总斌先生对此曾有考证[32] ,在此略做补充。据《通典·职官三》“中书省”记:“省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同卷“主书”条记“齐于中书置主书令史。陈置主书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书省》“主书”条注:“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去令史之名。”两处记载的***同之处是都记有“主书十人”,《唐六典》明言陈中书省无主事,而《通典》也未记其有主事。这样,在《隋书》和《册府元龟》?有主事而不记主书的前提下,问题的焦点成为在中书舍人之下、书吏之上,是置“主事十人”,还是置“主书十人”?检诸史料,陈代,施文庆“起自微贱,有吏用,后主拔为主书,迁中书舍人”。又有“诏令主书、舍人缘道迎接”衡阳献王昌[33] 。而未见“中书主事”的记载。因此,《隋书》“主事十人”为“主书十人”之误,陈中书省的确“不置主事”。陈尚书省中,也没有发现设主事的记载。
以上可见,前代并非三省都有主事或主事令史,而且同为主事,地位也有差别。隋开皇初继续了这种现象,直到隋文帝开皇十四年,诸省各置正九品上阶主事令史[34] ,这样在三省均设主事令史,扭转了南北朝以来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设置无常、品位不一的情况,炀帝大业三年诸司主事令史“并去‘令史’之名,但曰主事,随曹闲剧,而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满十者亦一人”[35] 的命令,更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内主事与令史之间的配置及统属关系。而史料中出现的隋“吏部主事”、“刑部主事”、“屯田主事”、“虞部主事”[36] 等反映出隋六部二十四司中,至少其中不少司设有主事。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省有屯田曹,但屯田曹不置主事。因此,隋屯田曹“屯田主事”的设置,正是各司设置主事普遍化的表现。
(三)各司普遍设置令史、书令史,并全部降为流外官。
《隋书·百官中》记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北齐尚书省中设有“正令史、书令史”[37] 。《唐六典》卷八、九中分别有“北齐门下并有令史、书令史”,“北齐中书并有令史”的记载。由此可知三省中各司均置令史、书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
梁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其中,“尚书度支三公正令史、尚书都官左降正令史”为三品蕴位,“尚书正令史、尚书监籍正令史”为三品勋位[38] 。在中书省,据《唐六典·中书省》所记,“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梁门下省置令史、书令史,其中令史为九品[39] 。
至陈,据《唐六典》卷一“令史”条注,尚书省置令史。中书省“不置令史”,而设“书吏二百人,书吏不足,并取助书”[40] 。门下省则沿梁制,置令史、书令史。
北齐、梁、陈之三省,除陈之中书省较为特殊外,已基本形成了令史、书令史的结构。隋朝在继承的同时,其改革主要表现于数量的增加和品位的调整。南北朝时三省置吏数史料多不载,唯有梁制稍存,其尚书省有令史一百二十人、书令史一百三十人;中书省置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这和《唐六典》记唐尚书令史三百名、书令史多达近六百人;中书省有二十五名令史、五十名书令史相比,相差数倍。隋代虽然不见吏之具体数目,但从吏部尚书牛弘所言“今令史百倍于前”看,吏员数量增加的趋势是确凿无疑的。在令史、书令史的品位方面,魏晋以来,即“用人常轻”,南北朝“益又微矣”,梁尚书省某些令史已经是流内之外的三品蕴位或三品勋位。隋沿此趋势,史言尚书省令史“革选卑降,始自乎隋”[41] 。而前代尚为流内官的中书、门下二省令史在“开皇初,始降为流外行署”[42] 。这样,三省中令史、书令史在设置与品位上便比较整齐了。另外,前代令史和书令史之间关系也不十分明确,例如梁中书令史、书令史就都是九品。隋三省中,对此虽无具体记载,但《唐六典》卷十《秘书省》“令史”条记:“隋秘书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由此可知隋令史与书令史之间已经确立了上下关系。
(四)台省胥吏与寺监胥吏的区分。
北齐“自诸省台府寺,各因其繁简而置吏。有令史、书令史、书吏之属”,台省、寺监置吏无原则不同。隋炀帝大业三年,除尚书省置令史外,“其馀四省三台,亦皆曰令史,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43] 。随着台省与寺监之间分工的逐步明晰,其胥吏的职名也产生了鲜明的区别。
通过以上简略分析,可以看出,随着三省制的确立以及三省六部与寺监关系的逐步理顺,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变化,主要是通过隋开皇、大业年间的机构改革,与三省制的要求相适应,综合条理南北旧制,改变了前代制度中职名不一、层次不清的混乱状态,在三省分设尚书都事、门下录事、内史主书,在作为决策与行政核心的三省六部二十四司中,建立了整齐划一的以主事、令史、书令史为中心的处理文书的系统(参见附表一),由于令史、书令史全部降为流外官,每十令史置一正九品主事,又因台省令史与寺监府史的区分,其纵向层次以及机构间的区分更加清晰。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初具规模,并奠定了以后的发展方向。
三 唐朝前期中央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发展
由隋到唐朝中叶,以三省制为核心的中央政治制度虽不断调整,但总体相对稳定。从中央文官机构胥吏系统发展建立的角度观察,隋朝划时代的成果奠定了发展方向,唐前期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隋朝基础上扩展和规范,进而形成了与机构职能、地位相应的三个相对独立的胥吏职位序列。
唐初,完全继承了隋朝的改革成果。在隋整齐划一的趋势下,尚书、门下、中书三省中分设都事、录事、主书,且同升为从七品。在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内,在各司令史、书令史之上均置主事[44] ,而且同为从九品上阶。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令史、书令史分别为流外勋品和流外二品。寺或监的府为流外三品、史为流外四品。
我们所能看到的隋朝胥吏系统的发展主要是在三省六部及寺监中。唐前期,整个胥吏系统逐步向中央其他机构扩展延伸。隋之秘书省设“令史四人,流外二品;书令史九人,流外三品”。唐完全照搬,丝毫未改。同时,唐在秘书省令史、书令史之上新设置从九品主事一人,“掌印,并勾检稽失”[45] 。殿中省主事二人为隋炀帝置,唐继承其制[46] 。在内侍省,隋朝内侍省原有“主事二人,开皇十六年,加置内侍主事二十员,以承门阁”。从其职任看,与专处理文书的主事有一定差距。唐置从九品主事二人“掌付事勾稽省抄也”[47] 。另一方面,据《隋书·百官下》,隋炀帝大业三年以后,由于内侍省改为长秋监,为五监之一。根据“九寺五监诸卫府,则皆曰府史”的命令,其长秋监主事之下的胥吏成为府史。唐又改为内侍省,置令史、书令史。这样一来,秘书、内侍、殿中三省之省司就与尚书、中书、门下三省一样,构成了“主事、令史、书令史”的胥吏系统。
唐朝前期中央文官机构胥吏发展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在于整个胥吏系统的规范化,主要表现于三个相对独立胥吏职位序列的形成。
有关资料主要集中于《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唐六典》。但是三书相关记载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旧唐书》与其他两书在某些机构,如太子左春坊六局等差别甚大。如何解释这些差别,关系到《旧唐书·职官志》的性质。学术界一般认为:“(《旧唐书》)《职官志》三卷,主要记述代宗以前的设官情况,但又未取韦述《唐书》。《志》一‘录永泰二年官品’,《志》二、《志》三的许多文字直接录自《唐六典》及当时尚存的《宫卫令》、《军防令》等。代宗以后的制度,以德宗朝的变革补入最多”[48] 。上述观点,特别是“未取韦述《唐书》,直接录自《唐六典》”有进一步讨论的馀地。因此,为慎重起见,本文假设三书有各自独立的史源,并以各个机构为研究单位进行具体分析,在断代的基础上争取对差异作出更接近史实的解释,为进一步分析提供尽量可靠的依据。因内容庞杂且篇幅所限,以下,仅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机构试论之。
⑴ 前“注[44]”文已说明《旧唐书》吏部“吏部郎中”条缺吏部主事实为漏记,唐前期一直存在吏部主事一职。
⑵ 《旧唐书·职官二》礼部“祠部郎中”条,“主事二人,令史五人,书令史十一人,亭长六人,掌固八人”。《唐六典·尚书礼部》、《新唐书·百官一》均记为“主事二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差别在于是否有“亭长”一职及三个具体数字。
我们认为此条为《旧唐书》误。理由如下:第一,就此条时间而言,关于祠部郎中的职掌,《唐六典》记其掌“佛道之事”。《旧唐书》、《新唐书》记为掌“僧尼之事”。《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祠部员外郎》云:“延载元年(694)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49] 。据此诏可知,《唐六典》此条反映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前的情况,《旧唐书》和《新唐书》此条为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情况。而《唐六典》、《新唐书》置吏完全一致,可见前后变化不大。那么《旧唐书》与二书的差异便值得怀疑。第二,《旧唐书》此条记有“亭长”一职。根据唐制,亭长在各省部寺监中普遍设置,但仅置于各个机构的头司之中,如在六部二十四司中,只有在吏、户、礼、兵、刑、工六司中设亭长,《唐六典》和《新唐书》莫不如此,《旧唐书》除此条之外,也均如此,可见此条与制度惯例有不和谐之处。第三,《旧唐书》此条与“礼部郎中”条置吏数量名称完全相同,按例,亭长在礼部也应置于礼部司下。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旧唐书》“祠部郎中”条职员部分为抄“礼部郎中”条之误,祠部司置吏应以《唐六典》、《新唐书》为确。
⑶ 在有关太子东宫官吏的记载中,《旧唐书·职官三》、《唐六典》之卷二六、二七、《新唐书·百官四上》之间的差别最大。其中与本文主旨最密切的是与另外两书相比,《旧唐书》在太子右春坊、太子内坊未记“令史、书令史”;药藏局、内直局、典设局、宫门局《旧唐书》未记“书令史、书吏”;司经局、典膳局《旧唐书》未记“书吏”;而在太子家令寺、率更寺、仆寺及寺属食官署、典仓署、司藏署、厩牧署中,《旧唐书》均未记“府、史”。《唐六典》和《新唐书》在记述以上职位时,在具体数量上也略有差异。幸好《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和《册府元龟》卷七百八《宫臣部·总序》分别记载了永徽二年(651)、开元二十五年的东宫职员情况,为讨论提供了较为确切的时间参照。
先考察三书记述东宫部分的大体时间。从机构设置来说,《旧唐书》、《唐六典》均有“太子内坊”,《新唐书》东宫无,而是在内侍省设“太子内坊局”。此变动是根据开元二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内坊宜复内侍省为局”[50] 。可见开元二十七年为《旧唐书》、《唐六典》的下限。由二书崇文馆内置“校书二人”可知其均为开元七年以后制度[51] 。永徽《残卷》第17行记内直局有“典玺四人掌守玺”,而《旧唐书》、《唐六典》均未记。《新唐书》内直局注云:“武德中,有典玺四人,开元中废。”又《旧唐书》、《唐六典》均记“太子宾客四人”,据《唐会要》卷六七《东宫官》记太子宾客“开元中,始编入令,置四员”。综合以上几条可知,《旧唐书》和《唐六典》东宫官属部分反映时间大体相当,均记开元中后期制度。
隋东宫置吏状况从《隋书》中难以得知,但《册府元龟》中完整的保存了一条隋文帝时太子内坊官吏的资料,“隋文帝始置太子内坊,典内一人、丞四人、录事一人、令史三人、书令史五人、道客舍人六人、阍师六人、内阍八人、内给使无员数、内厩二人、典事二人、驾士三十人、亭长二人、掌故四人”[52] 。从吏名到员数,都与永徽《残卷》和《唐六典》所记相当接近。从内坊情况可知,在太子内坊置吏方面,唐承隋制,变化不大,直至唐中。而以《残卷》所记永徽二年制、《册府元龟》所记开元二十五年制、推测为开元中后期制度的《唐六典》、及至少为开元二十七年以后制度的《新唐书》互相比较,可以发现近百年中东宫这部分官署置吏状况相当稳定,前后变化甚微(参见附表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既然《旧唐书》也反映开元中后期的东宫状况,与《唐六典》大体同时,那么其对“书令史、书吏、府、史”等胥吏的大量未记,至少从吏名来说,可以视为漏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