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招标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规定: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一、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

1、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或发现招标原则出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

2、因为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变化调整,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才能重新招标;

3、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经营,因此需要取消招标项目的;

4、招标人的经营方向改变或生产任务需要调整的;

5、由于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划分招标项目标段的;

6、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时。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

1、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2、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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