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的发端(起源)与特点,“理性”的含义

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学的观念,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人定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关于自然法的信念和自然法的理论一直是哲学、法律史和法律理论中最古老,最长久的内容之一。一般说来,它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为控制力量支配的人,它不同于实在法,即由国家或其他人类组织制定的法。一切自然法学说的出发点是“理性”和“人性”

理性认识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其特点是它的概括性和间接性。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把所获得的感觉材料,经过思考、分析,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和改造,就会产生认识的一个飞跃,即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它是认识的深化,是抽象思维,是对事物本质的、整体的和内部联系的概括和反映。认识的真正任务在于经过感性认识而上升到理性认识。而理性认识之所以重要,就在与它能够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提高。感性认识有待于发展到理性认识。轻视理性认识的重要,就会陷入狭隘的经验主义错误。真实往往是理性的(或超过理性的),而理性不一定就是真实的,理性的真实的产生往往是根据一个人的思想所造成的反应得来的结论.理性是需要通过认识的,这个认识的过程或长或短,但是是必须存在的.

而具体的自然法,理性的相关内容可以参照如下的文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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