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性档案法规有哪些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档案的范围,包括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前款所称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范围,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和档案馆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对在开展档案工作、发展档案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市(地)、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及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二)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擅自设置、变更、撤销档案馆的;

(六)未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未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目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

第九条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档案馆网设置原则与布局方案设置。档案馆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关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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