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是否享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为什么?

行政诉讼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因行政违法行为导致损害的救济途径,起诉权只有行政相对人有,行政主体没有起诉权和反诉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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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那些行政机关、机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我们把它分为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个人三类来分析:

1. 中央机关与机构主要有六类: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

c.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特设机构

d.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e.授权的内设机构,原则上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权,但有些内设机构经过法律法规特别授权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职权,考试中常见的有专利评审委员会,它是知识产权局的内设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工商局的内设机构,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边防局是公安部的内设机构。

f.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除了以上的六类,其他的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未经授权的内设机构、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这是中央机关与机构,地方机关与机构也分为六类:

a.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包括县级到省级人民政府。

b.县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这里与中央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是一样的,基本上中央有什么部门,地方也有什么部门,这里要注意的是定语,必须是县级以上,乡镇人民政府是没有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

c.各种派出机关,具有准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及县级政府或市辖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

d.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税务所,

f.一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

百度百科-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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