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有几条
法律主观:
1、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 2、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 公司注册资本 ;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 公司法定代表人 ;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董事会 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