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我们知道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环境法律关系也不例外,也是有这三要素构成的。  1、环境法律关系主体  一说到法律关系主体,我们脑于里会反应出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是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国家的环境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特别是环境保护的主管机关,经常以主体身份参加环境法律关系;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从事开发利用改善环境的活动时,也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个人,既享有环境权利,又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此,公民是环境法律关系广泛的参加者。  2、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具体的环境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环境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3、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物和行为两种。  (1)物。在环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这些自然物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如太阳对人类来说至关重要,但依现有的科技水平,人类的行为还不能影响和控制它,它就不能成为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再如某些珍稀动物,在它们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动物园的野生动物,它脱离了自然环境,失去了环境功能,不再是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的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例: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 )  A.马戏团里的驯兽 B.太阳  C.矿藏 D.人工培育的新品种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