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我国称海商法,而不称海事法

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商业航运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对于海商法学术上存在两种解释。(1)把海商法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两种(如:日本)。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指以法典形式规定的海商法。实质意义上则指以海商企业,特别是以海上商业运输企业为对象而制订的各种私法规范,以及直接关系到海商企业正常秩序的各种公法规范。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除包括商法典有关规定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国内立法,参加的国际公约和认可的航运惯例。(2)把海商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如:法国)。广义海商法是有关海上航行的各种法规总称。狭义海商法则专指商法中的一部分,是用来调整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其他各有关方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为解决海上客货运输合同以及与之有关合同的法律问题。海商法属于国内立法,但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海商法应归属哪一部门,各国的学说和立法颇有岐异。原因有二:一是各国对海上运输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还是生产行为认识不同,二是各国法律体系结构有差异。对此主要有3种观点:(1)海商法是商法的特别法。凡制订商法典的国家,都将海商法作为商法特别法纳入商法典中,如《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和《日本商法典》。(2)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未制订商法或采取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如意大利、波兰都主张这种观点。(3)海商法是海法的特别法。这是大陆法系国家部分学者提出的观点,只有原苏联把海商法列为海法的一个部门。海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船员、引航、海上运输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上救助,***同海损,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海事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海上保险和海事争议的处理等部分。其中既涉及民事法律规定,又涉及行政法律及其它部门法的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所以,海商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