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视台记者暗访的录像资料,如何认定其证据效力

法律分析:证据的取得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此批复中并未明确规定从事某种特殊职业的人(如电视台的记者)可以例外,法律也并未赋予诗记者这样的特殊权利,因此电视台记者暗访取得的录像资料同样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记者暗访多是在当事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有的记者在暗访时,会有自己的主观意志在其中,暗访取得的资料不一定是客观、公正的。但如果记者暗访取得的资料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能证明相同的问题,可以用来作为定案的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希望能够用法律维权,建议你可以进行华律网在线咨询,专业的律师团队会为你解答问题,及时合法的保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