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证据学制度的历史发展

随人类社会的漫长发展,证据制度亦相应发展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弹劾)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

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

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

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或内心确信)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具有同样久远的历史,但至今仍有不少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难以解决。特别是我国加入WT0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的行政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新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而是倾向于自由心证制度。但是,这种自由心证不是随心所欲,而是采纳现代理论研究成果和WTO的现代法治与正当程序观念,规定了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规则作为保障。这种现代自由心证与预定规则相结合的证据原则,无疑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证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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