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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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及其改善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总结在“ ”中人身权遭受任意践踏的沉痛教训,始终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保护人身权,尤其重视法律保护。早在恢复法制建设之初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一批7个法律中,就包括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设专章规定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惩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实行享有辩护权、上诉权等一系列权利。此后,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完善,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不断健全。目前,经过近30年的努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3]趋于基本形成,人身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也已经基本建立起来。这个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基础是刑法、民法,同时包括行政法、劳动法、社会法、诉讼法等其他方面的法律,内容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等各个方面。
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是保护人身权两种最主要的法律手段之一。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而是分别制定了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现在正在起草制定民事侵权责任法,将来准备在此基础上编纂形成统一的民法。
民法通过规定公民享有哪些人身权和侵犯这些人身权应负的民事责任,来实现对人身权的保护。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关人身权保护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中,内容涵盖了人身权的各方面。特别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更多是依靠民法来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其中第四节专门规定了“人身权”,***8条,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男女平等以及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有10种民事责任方式,其中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婚姻法有关人身权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婚姻自由、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都有姓名权、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收养法规定了被收养未成人的各项权利,规定了对借收养拐卖儿童以及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外,著作权法规定 了对姓名权的保护。1、对人身权各个方面的保护不尽平衡。
2、重刑主义倾向明显。
3、正当程序原则没有得到全面确立。
4、救济渠道不够有效而充分。
5、执法不严现象比较突出。
总之,在我国加强对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仍任重道远,上述所列影响我国人身权保护的情况,只是其中的主要方面,并不是全部,因此,需要我们各方面继续作出不懈的努力。值得高兴的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把“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列入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这是执政党对全国人民所作出的郑重承诺,也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身权保护的重要目标。可以相信,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健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一定能够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