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思ll法律思维
哲思推荐编辑:四为堂主人
推荐理由:每个学科有自己理解世界的方式,有独特的思考问题的逻辑,法律做为人类最古老的专业之一,也有着属于体系的思维方式。让我们跳出自己的固有模式来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什么角色、充当什么身份、发挥什么作用、具有什么属性。
法学是人类最古老的专业之一,人们认为,当一个人的身体出了 状况,需要医学;当一个人的灵魂出现了问题,需要神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
法律作为一个体系,具有独特的思维方式。
压制人内心的幽暗
历史上有两个关于梨子的故事,一个是我们从小就学习过的《孔融让梨》,小小的孔融把大的梨子让给家人,自己选择吃小的。现在的孩子可能感觉不明显,我的童年是生活在物质匮乏的年代,特别能体会那种对很稀少的美味的渴望,而能让出大部分给别人,更是难能可贵,也难怪这个故事一代一代传了下来。
另一个是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忏悔,说偷梨并不是为了吃,他们偷的梨,只吃了几个,其他的都喂猪了——偷梨是为了获得一种偷盗的“愉悦感”。
听到孔融让梨,会默默觉得可贵;听到奥古斯丁偷梨,大家会心一笑。我们当然推崇美德,但是仍有那种并非不知道对错,而是明知是错,却依然要选择错误的时刻。
无论人性本善或性本恶的争论结果,不得不承认,人的内心确实有幽暗的成分。而不把这幽暗的成分转化成行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和利益,就是法律起到的作用。
中立第三方立场
一个村子里有两个人起了争端,争执不下开始打斗,受到伤害的人不服气,又找来亲戚朋友报仇,新的一轮争执和打斗又开始了,如此重复,越来越多的人被卷入了纠纷,事情已经偏离了最开始的问题,而不可收拾。为了中止这种情形,双方会找一个人来处理,这个人一般是村子里德高望重又经验丰富的老人,大家相信做为第三方,他会中立地处理,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结论。
这是法律的起源,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形成的一些***识,渐渐形成风俗,在文字的发展中形成制度。
法律的演变随着时代的发展,但是在中立第三方的立场,起着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适当的工具属性
法律具有很强的工具属性,是国家用于治理社会的有力武器,工具是为人服务的,而赋予工具的权利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如果给予过大的权利,就有可能被反噬。像历史上给军队过大的权利最后导致朝代被更替,给太监过大的权利导致宦官当政朝政混乱。
依法治国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律以处罚行为为手段,规定出社会人的道德底限,让人们能自觉地抵制内心深处的幽暗部分,不做出影响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真相的相对性
法律存在的底层逻辑在于人们对于正义的普遍需求,而正义来自于对真相的掌握,事实的真相有的时候是清晰的,容易在事后被了解的,而有的时候真相是模糊的,无法得到确切认定的。
以法官为例,作为案件的审判者,他无法亲眼目睹或亲自感知已经发生过的事件,只能够依靠双方列举的证据去构建一个程序意义上的“真相”,然后运用法律规则的逻辑作出裁判。至于客观上案件的绝对真相,那只能是一种理想目标。在审判中,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这种“理想”很难实现,终究也只能成为公众的一种期待。必须承认,现实与理想之间是存在这种差距的。
法律思维里真相的关键来自于证据的充分,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制度遵循的是“疑罪从无”原则。意思是:“我们虽然怀疑一个人有犯罪嫌疑,但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那么这个时候,就应该从法律上认定其无罪”。
合法和合理的平衡
法律法规有固定的体系,法律条文本身也具有确定性和指引性,法律人在思考问题时,就要把客观的事实代入法律法规的现有体系来适用。说白了,就是看法律对于你这种情形是如何进行规定的。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做“罪刑法定”,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意味着,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要看法律是否将这一行为明确设定为犯罪行为。
一个人的行为即便在客观上可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在他人眼里明明是不合理的,但如果缺少“法定”的这个要求,就无法按照刑法来进行定罪和处罚。
那么,“合理性”是不是就不重要了呢?并不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能够根据自由裁量权对“合理性”进行较为充分的考量,但也必须以“合法性”作为大前提。同时法律也会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做相应合理的调整。
坚持程序正义
曾经有一条关于程序正义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怎么去理解这句话呢?在理想情况下,我们都希望案件的审判结论应该正确、公平,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法律上将这种结果叫做“实体正义”。但只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我们实现这一结果的过程也应该是正义的,应该让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如果只把关注点放在实体正义上,那么就可能出现不择手段,只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诉讼结果的正义。所以在一个案件的处理中,一定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兼顾到当事人和执法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法律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我们生活在法律保障的社会里,却对法律知之甚浅,但是法律思维却是一种很反常识的方式,学习法律思维有助于我们理解国家治理的底层逻辑,仍是制度和现实之间的不断博弈和平衡,让我们多出一种看待问题的方式。
“多元思维”是终身学习者认识世界的基本态度,保持一个包容的、多元的视角,让更多的观念和解释角度,在自己的精神世界***存,最后一起来滋养自己。
参考书:罗翔《法治的细节》
? 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