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对这一概念的理解需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这种法律关系是受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一定的社会关系经由税法调整就成为税收法律关系;二是这种法律关系是发生在税收活动中的社会关系,是否发生在税收活动中是判定一个法律关系是否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准;三是这种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同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公平价值与平等原则,它们体现了契约精神,贯穿在税收法律关系的各个层面上。要认清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必须正确认识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和国家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性问题。
首先,前面已经将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界定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具有公法性质,也不可避免地内含有“平等”的因素。因为“法律关系”这一来源于19世纪大陆法系民法学的基本范畴,自产生之初就带有“平等”的烙印,这就给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提供了理论上的渊源。
其次,税收行政法律关系是税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领域,而在行政法领域,契约精神一样可以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西方现代行政法学认为,政府与公众之间不平等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早已被平等的“服务与合作”关系所取代。
在行政法领域引入“契约精神”是十分必要的,在税收活动中更多地融入“服务与合作”的观念,这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选择。
第三,在税收宪法性关系中,国家征税,也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满足人们对国家的要求。所以,纳税与征税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才有国家征税。通过考察税收从“取之于民”到“用之于民”这个流转过程,能看出权利和义务在其间的双向流动,平等原则在其中得到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