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颁布时间
2000年10月31日颁布。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确立和规范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本法的颁行把语言文字的运用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
本法的颁行有利于促进现代化经济、科技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地区、民族间的交流;有利于普及文化教育,发展科技;有利于实现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工作效率。
本法的颁行将对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文化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背景: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指示。1986年以来,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以规范化、标准化为主要标志的新时期,在推广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以及中文信息处理等方面创造了一些新的经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纠正社会用语用字混乱现象、推进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相适应和滞后现象。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关于语言文字问题的议案和提案为数众多,语言文字工作无法可依的状况亟待改变,语言文字立法已十分迫切。1996年10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同意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和国语言文字法》,列入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1997年1月,关于语言文字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由中华人民***和国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