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行
所谓的表见代行应该就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无权或超过权限代理,但与一般的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1、表见代理最大的特征就是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是有权代理的(比如代理人用欺诈的方式),而一般的无权代理则是第三人(可以善意也可以是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是无权或越权代理,仍然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代理。
2、在上述前提下,表见代理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有权代理相同,而一般的无权代理则视为代理无效。
3、发生纠纷后,代理行为被认为是表见代理的,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可以再向表见代理人追偿;而无权代理则视为基于此代理发生的法律关系完全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举个例子再具体说明一下,比如甲乙是两家企业,丙是甲的职员,丙借助职务便利取得盖有甲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份并私自与乙签订合同,乙并不知情(此种情形也不属于“应当知道”的范围)发生纠纷后,则有甲承担相应责任,而后甲可以向丙进行追偿。如果乙知道丙是私自与其签订合同,则此合同应视为无效,而且乙和丙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前种情形,就是表见代理,即表见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