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

1、信访举报;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监督听证会;

4、民主评议会;

5、网上评议。

监督权是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批评权;

2、建议权;

3、申诉权;

4、控告权;

5、检举权。

监督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